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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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晟瑋 原告宬炘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晟瑋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佩玟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林珍甄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2人起訴狀聲明第1、2項記載,原告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宬炘地產有限公司分別請求被告林珍甄、 陳思瑋 給付新台幣(下同)450,216元、450,2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原告宬炘十三期有限公司、宬炘地產有限公司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因原告2人不同,請分2筆繳納,以利辨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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