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子豪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子豪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1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11月18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6年9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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