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楊 林秀枝
楊雅堂 楊雅章 楊真真 林秀枝 劉鴻鈞 劉維鈞 劉昭鈞李雪衣 楊明輝 楊聰輝 楊承翰 楊馥嘉 楊娟娟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本院查悉被告 楊李雪衣 已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死亡,故原告應於7日內查報楊李雪衣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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