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吳文鑫 被告 陳益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易字第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