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繼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82號聲請人申○○聲請人甲○○聲請人丙○兼法定代理人未○○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 沈登楓 聲請人壬○○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庚○○聲請人癸○上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辛○○兼上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午○○聲請人卯○○聲請人丑○○聲請人寅○○聲請人辰○○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巳○○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