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受理109年度婚字第231號離婚等事件,因認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兩造間於本件中除離婚訴訟外,另有一併聲請本院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之家事非訟事件,則就此部份是否於本件停止訴訟程序期間,另行向本院聲請定暫時處分,宜由兩造自行決定,附此敘明。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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