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捌柒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毛重0.618公克,淨重0.288公克),經檢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983383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驗前淨重0.2880公克,取樣0.0001公克,驗餘淨重0.287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983383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6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