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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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檢查人 蔡志堅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參考之必要。經本院徵詢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會計師擔任公司重整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蔡志堅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核其學歷、經歷,核無不當,爰選任蔡志堅會計師為本件重整聲請之檢查人。
三、爰依公司法第28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6日
書記官朱家惠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85條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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