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鍾邱招娣 被告 吳榮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涉及醫護治療費用數額及必要性、勞動能力喪失及賠償數額等事實認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