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6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李秉諺 債務人靜蓮事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楊美玉 債務人鍾勝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叁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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