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顏士凱 被告 張善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65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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