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告中嘉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德銓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羅素潘柏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微軟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數位天空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教育服務;函授課程;宗教教育;體操教導;教導服務;教育資訊;錄影節目播映業;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電腦網路遊樂場;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發行;唱片錄音帶伴唱帶之製作發行;電台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標示字幕說明」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該條款之規定,以106年10月30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3月27日經訴字第1070630261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黃珮茹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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