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蘇怡樺 聲請人 蘇淑端 相對人 黃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8年2月12日②108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3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①1,200,000元②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3│106.25│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70│263.60│44分之1│└──┴───┴────┴────┴──┴────┴────┘┌────────────────────────────────────────────┐│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53│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3層樓房│51│50│29│13│平│鋼筋│15│9.│平│全部││││小新營213號│化區圳西│鋼筋混凝│.9│.8│.9│2.│方│混凝│.6│63│方││││││段163地│土造│5│2│5│72│公│土造│2││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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