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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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六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褫奪公權肆年;所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各附表所列日期犯如各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
㈠如附表所列編號第7號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
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2、4、5號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第3、6號之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
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2年度訴字第3697號、82年度訴字第4035號、94年度簡字第474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2年度自字第7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211號、8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
7號所列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號之罪與附表編號3、
6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所列之犯罪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1條第5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煙毒│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有期徒刑 陸年 、│││││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日期│82年5月7日至82年7│82年5月間至82年8月│82年8月17日│││月8日│17日││├──────┼─────────┼─────────┼──────────┤│偵察機關年度│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及案號│第15217、20501號│第15217、20501號│第17728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3697號│82年度訴字第369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11號││├──┼─────────┼─────────┼──────────┤││判決│83年5月2日│83年5月2日│83年4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確定├──┼─────────┼─────────┼──────────┤│判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3697號│82年度訴字第3697號│83年度上訴字第211號││├──┼─────────┼─────────┼──────────┤││確定│83年6月24日│83年6月24日│83年6月26日│││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刑法第330條第2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拘役或罰金金│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6│├──────┼─────────┼─────────┼──────────┤│罪名│偽造署押│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年│├──────┼─────────┼─────────┼──────────┤│犯罪日期│82年8月17日│82年3月31日│82年3月28日至82年4月│││││27日│├──────┼─────────┼─────────┼──────────┤│偵察機關年度│高雄地檢82年度偵字││屏東地檢82年度偵字第││及案號│第17728號││3234、3371、6199號│││││、屏東地檢83年度偵字│││││第3304、8683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82年度訴字第4035號│82年度自字第79號│8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判決│82年11月16日│83年12月1日│84年5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高雄分院││確定├──┼─────────┼─────────┼──────────┤│判決│案號│82年度訴字第4035號│82年度自字第79號│84年度上訴字第816號││├──┼─────────┼─────────┼──────────┤││確定│82年12月24日│84年1月10日│84年7月17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罪名│贓物│││├──────┼─────────┼─────────┼─────────┤│宣告刑│拘役伍拾日│││├──────┼─────────┼─────────┼─────────┤│犯罪日期│94年3月28日│││├──────┼─────────┼─────────┼─────────┤│偵察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偵緝││││及案號│字第1583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簡字第4740號││││├──┼─────────┼─────────┼─────────┤││判決│94年8月1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簡字第4740號││││├──┼─────────┼─────────┼─────────┤││確定│94年9月1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貳拾伍日,如易││││拘役或罰金金│科罰金,以銀元參佰││││額或褫奪公權│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期間│算壹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