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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