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謝進發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玉婷 間聲明異議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祇須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為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大致真實,即為已足,不必達到使法院產生強固心證,確信為如此之程度。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佃農謝金耕種之幫農,現休耕中,種植雜糧、菜類,僅供自食無其他或金錢收入,現亦為無一定雇主之臨時工,且聲請人長期生病就醫,掛號車費往來雜支等,僅依每月新臺幣3,000元補助生活尚且不足,必要時常向親友小額借貸,曾多次向金融機構申貸,均以無抵押品及薪資憑證可供審核而不予借貸,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小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通知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通知單、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5月24日健保北字第1001334364號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函文、臺灣省桃園縣私有耕地租約、98年2期作農戶種稻及輪作、休耕申報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集保查詢報表等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