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蕭瓊枝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被告 蔡勝輝
蔡曜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部分土地返還與原告;另訴之聲明第四至五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200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占用面積(34㎡+24㎡)×公告現值10,400元/㎡=6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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