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曾靖文 被告 張宜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許瑜容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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