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士元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第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36、224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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