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37號原告 張正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3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