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即原告少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少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