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麗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7月24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26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聲請人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