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 陳清吉 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相對人多力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湧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潘淑玲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繼續1年以上之股東。相對人自民國103年4月設立時起即拒絕聲請人核對帳務,相對人稱經營虧損無法分派紅利,聲請人於105年1月請求相對人整理帳務交由聲請人委託之會計整理後發覺交付部分之帳務為有盈餘,外帳卻顯示為虧損,然相對人之員工不減反增。爾後,聲請人屢次要求查核財務狀況均遭拒絕,現亦無法進入相對人公司處所。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經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聲請人登記之出資額為1,000,000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及股東名簿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此外本院前通知相對人就此表示意見迄未獲回覆,故難謂本件聲請有何妨礙相對人經營之處。則參酌上開說明,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前曾於其他聲請檢查人事件推薦潘淑玲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而潘淑玲會計師為中國文化大學會計系碩士,經我國會計師考試合格,曾任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理、安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領組,潘淑玲會計師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認以潘淑玲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潘淑玲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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