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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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8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進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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