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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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號再審原告 涂耀淞
李千米 再審被告 翁玉紋
翁勝彬 許博智 劉寶玲 何明坤 翁朗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經界(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9號、109年度朴簡字第11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確定判決法院核定之價額,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28,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