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856號

債 權 人  蔡佳承   住○○市○○區○○路○段000號18樓

            之1              

           送達代收人  易國婷   

           住○○市○○區○○街○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黃逸豪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北院民公平字第000609號公證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房屋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債權人。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永和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  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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