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連文華
周若心 (原名 連若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方紅 兼訴訟代理人連文華被告 霍續中 上列被告霍續中因公共危險案件(即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44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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