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宇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盛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宇玹有限公│合作金庫商│102年3月5日│10,000元│LZ0000000││││司楊盛勇│業銀行三││││││││峽分行│││││├───┼─────┼─────┼──────┼─────┼─────┼──┤│002│宇玹有限公│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10,000元│LZ0000000││││司楊盛勇│業銀行三││││││││峽分行│││││├───┼─────┼─────┼──────┼─────┼─────┼──┤│003│宇玹有限公│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10,000元│LZ0000000││││司楊盛勇│業銀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