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宗冀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彰 之最新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