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大中物產株式会社(DAICHU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田中大三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 律師
蘇孝倫 律師 曾筑筠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望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74,492元【計算式:美金4,241,786.62元×30.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29,374,4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1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