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蔡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互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