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崴峰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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