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陳智昌 被告 吳俊諺 上列被告吳俊諺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