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華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鑫精密工│國泰世華商│101年10月15│107,678元│EP0000000││││業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日││││││陳榮華│有限公司二││││││││重分行│││││├───┼─────┼─────┼──────┼─────┼─────┼──┤│002│華鑫精密工│國泰世華商│101年11月1日│4,607元│EP0000000││││業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陳榮華│有限公司二││││││││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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