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債權人 彭岑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如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更正。
㈡債務人若為台中市政府員工餐廳,應提出其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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