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7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尚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合約書經債務人周尚毅(簽約時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