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川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川盟因犯竊盜等罪,共十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官川盟因犯竊盜等罪,共1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酌以附表所示判決書所載各次竊得之金額等量刑因素;及受刑人官川盟因多件竊盜與施用毒品等罪,另經本院109年聲字1823號裁定應執行10年6月,加計本案裁定所定執行刑,已有相當期間令其反省;暨本案所犯竊盜罪侵害財產法益,施用毒品危害受刑人自身健康,定刑時應與實務上就罪質更重之多次販毒、多次詐欺鉅款的定刑取得平衡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54號判決:│①、1、2所示八││、│⑴、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罪,經本院││七│⑵、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08年聲字││罪│⑶、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第2523號裁│││⑷、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定,合併定│││⑸、官川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徒刑│││⑹、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3年確定。│││⑺、官川盟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⑻、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即上開││││⑴至⑹)││├─┼───────────────────────────────┤││2│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11號判決:│││、│⑴、官川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一││││罪│││├─┼───────────────────────────────┼───────┤│3│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判決:│││、│⑴、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七│⑵、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罪│⑶、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⑷、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⑸、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⑹、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⑺、官川盟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⑻、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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