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煥輕
相 對 人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世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復經本院通知其補
正,迄未補正釋明,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即屬無
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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