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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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荃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豐德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7,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