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王麗君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宴萱 彭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