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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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王麗君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宴萱
彭淑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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