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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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原告 林天源 被告 王英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0年度易字第30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王英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天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本院以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