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原告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明星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
000元(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卷第1頁反面),惟嗣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屬本院所管轄而裁定移送本院,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裁定附卷可稽。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欠29,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