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23號聲請人 鍾菁萍 代理人 張靜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丁佩朱志杰 間因本院一0四年度家親聲字第六二三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聲請,聲請人聲請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惟本件聲請標的金額計為一百四十四萬元(計算式:6,000×12×10×2=1,440,000),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二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一千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具狀對相對人朱志杰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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