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樓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17樓被告 陳美素 被告 吳祖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6,013元(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預期可得利益即債權數額為核定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