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告 邱美珍 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29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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