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葉政侑 被告 林聖傑
陳鋒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