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運韜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運韜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譚運韜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藐視公權力,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員職務之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非是,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9年度偵字第136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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