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三號
自訴人德保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路○○○號代表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檢察官就同一事實聲請併案辦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0一七號),茲查自訴人所享有之本件專利權,業經案外人奇遠實業有限公司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目前尚在審查中,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九)智專三(三)0六00七字第0八九一一00五五七二號函附卷可稽,因被告本件犯罪應否成立,應以該些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斷,爰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於其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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