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83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本件案件已經雲林地方法院依調解程序調解成立,此亦有聲請人補正聲請狀所附雲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度港簡調字第62號調解筆錄可查,聲請人即得依此行使權利併得聲請強制執行,其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