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 謝寶城 被告 謝招榮
謝富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求拆除之46號房屋,現為謝招榮等
4人所有,是否追加其餘3人為被告?),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法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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